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
專家委員會(暫行)工作條例(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行業持續、健康、有序、綠色發展,促進行業實施名牌戰略、人才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行業的科技進步,充分發揮行業專家的咨詢、服務、指導、創新和引領作用,規范行業專家活動,結合行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作為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智囊團隊,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行業業務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堅持“科學發展、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面向行業、面向企業、面向社會,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發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專委會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置
1.協會專委會任期五年(同協會任期),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名(根據專業設立);
2.具備條件的分會,經協會專委會批準,可設立分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會專委會)。分會專委會隸屬協會專委會管理,對外開展業務、發布信息,需報協會專委會批準后發布,分會專委會任期五年(同協會專委會)。
3.主任委員,從事專委會業務范圍內的領導工作,對協會負責。
4.副主任委員:不同專業領域,設置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是該專業工作的牽頭人,對協會和主任委員負責。
5.專家委員:從事相關業務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工作,并對行業的技術創新起到指導和引領作用。
6.專委會設立專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主任(兼職)一名。負責專委會的具體工作事宜,為專家服務,接受專委會主任委員領導,并對專委會主任委員負責。
第四條 專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度會議,研究、討論、總結、部署行業和各專業領域內的科技創新工作,各專業組根據專委會工作安排,開展活動。
第五條 專委會接受協會統一管理,所涉及本行業的年度議案需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協會秘書處代行其責;各子專業領域的議案由各分會組織上報。
第六條專家委員的聘任
專家委員實施任期聘任制,其中:
1.專家委員的產生,采用自薦、推薦相結合,由協會、分會提名等方式,經半數以上協會常務理事同意,通過會長辦公會確認、會長批準;
2.擬任專委會主任、副主任人選,由秘書處提名;
3.副主任委員,各專業一名,從本專業委員中選舉產生;
4. 主任委員一名,從專家委員中選舉產生;
5.受聘專家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經秘書處審核、會長批準后,由協會頒發正式聘書。
第七條 專家委員的解聘和辭聘
1.專家委員不能履行專家職責,經常無故不能參加專委會活動或不適宜擔任委員的,由專委會提出解聘報告,經會長批準后解聘;
2.專家委員本人要求辭聘,視原因,同意辭聘或解聘。
第八條 專家委員的基本條件
1.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方針政策;作風正派、工作積極,具有奉獻、服務精神;保守行業、企業的商業及技術等秘密。
2.熱愛本職工作,有為行業服務的意愿,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一定成就,在專業領域中有一定造詣和影響力,或為國內經濟、技術、管理權威及企業、院校、科研院所知名學者等;
3.熟悉行業最新技術和行業發展動態,有較強的調研、分析、評價能力,能夠幫助行業、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的業務水平;
4.愿意承擔專委會交辦的任務,并參加相關活動;
5.新專家加入,需要兩位專家推薦。
第三章 主要任務
第九條 專委會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組織參與行業發展工作
1.組織參與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報告的制定與實施,對行業發展規劃、發展報告、計劃方案的起草和實施跟蹤反饋;
2.參與淘汰落后產能、落后技術、落后設備、落后產品等工作,提出、制定相關行業標準;提出或參與改進生產工藝、生產裝備等工作;
3.協會委托的其它專項工作。
二、組織實施名牌戰略
1.開展品牌培育推進工作;
2.開展行業品牌、標桿企業的評價、審核工作;
3.參與產業基地、示范企業的規劃、培育、設立、審核、評價工作。
三、開展行業技術咨詢或技術服務等工作
1.行業發展難點調研,并組織科技攻關,開展技術診斷和現場服務;
2.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裝備的認定、評價、保護及推廣和應用;
3.介紹和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科技發展動態;
4.編制發布行業技術報告;
5.組織開展行業技術交流與技術合作;
6.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國際專業會議與技術交流會議。
四、參與實施行業人才發展戰略、技術培訓教材的編制和審核
1.參與、編制、審核培訓教材;
2.新專家入選的資格、相關論著、論文評價和認定。
第四章 專家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權利
1.有權參與行業重大科技政策的建議與制訂;
2.對專委會的工作有知情權、參與權;
3.對專委會有關投票事項有投票權;
4.參與行業人員的培訓、指導、咨詢和評議;
5.專家委員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原則,按協會標準享受報酬;
6.專家委員會成員可自愿退出專委會。
第十一條 義務
1.接受專委會安排的工作任務;
2.積極參加專委會各項活動與會議;
3.積極支持行業科技進步;對行業發展和科技進步,提出咨詢報告或建議;
4.專委會成員所在單位,應為專家參與專委會等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五章 專家自律與管理
第十二條 專委會專家,不得以專家名義代表專委會從事與專委會工作無關的活動,造成影響的將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專委會專家,應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與水平,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十四條 專委會專家,應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成為行業技術帶頭人。
第十五條 專委會專家,任期原則上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專委會,每年度對每位專家的自律和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交常務理事會議評定,對表現突出者予以嘉獎,若有嚴重違規違紀者,令其退出專委會。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 專委會經費來源
1.社會、企業或個人資助;
2.承擔政府研究課題,政府專項撥款;
3.專委會有償服務收入;
4.協會年度預算中專項撥款;
5.其它合法經費來源。
第十八條 專委會的經費支出
1.專委會參與行業等活動費用;
2.為專家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3.專家委員開展專委會工作產生的勞務費、交通、住宿等有關費用支出;
4.專委會活動經費,按預算支出,超出預算報秘書長、會長特批。
第十九條 專委會經費按照??顚S玫脑瓌t,籌集和開支,經費由協會財務統一管理,??顚S?。
第二十條 專委會經費預、決算,由辦公室提出,專委會主任簽字,報秘書長審核,會長審批,財務備案;辦公室每年向全體專家委員報告經費收支情況,并書面報告常務理事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專委會討論修改通過后,發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由協會專委會負責解釋。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