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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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協會會員管理,合理安排會費收支,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范會費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166號)、國家發改委、民政部、財政部、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發改經體〔2017〕1999號)文件規定,結合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費。會費是指會員根據協會章程向協會繳納的活動經費。有關單位給予協會的贊助、捐贈、購買服務等不屬于會費范疇。
第二章 會費的標準
第三條 會費標準制定原則。會費收取實行分級差額會費制原則,按照會員在協會擔任的職務及會員單位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會費標準。
第四條 會費標準制定程序。會費標準由協會秘書處擬定,有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民政部備案后實施。
第五條 會費標準:
(一) 會員單位:2000元/年;
(二) 理事單位:5000元/年;
(三) 常務理事單位:10000元/年;
(四) 會長及副會長單位:30000元/年;
第三章 會費的收取
第六條 收取時間。各類會員單位應積極履行會員義務,可按年繳納會費,也可一次性繳納本屆全部會費;按年繳納的,須于每年3月底前繳納當年會費。
第七條 會費依據。協會秘書處收到會費后,開具民政部制定、財政部監制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第八條 會費緩繳。會員單位如出現特殊困難,可向協會秘書處提出緩繳會費的書面申請,經批準,最遲于當年年底前繳納。
第九條 會費拖欠。會員單位無正當理由, 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按自動退會處理,并在協會刊物和網站發布通告。
第四章 會費的用途
第十條 會費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包括:
(一) 為會員提供各類服務;
(二) 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的津貼及差旅費支出;
(三) 協會秘書處外聘人員工作報酬及差旅費支出;
(四) 協會秘書處辦公費用;
(五)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的其他正常開支。
第五章 會費的管理
第十一條 會費收支一律納入協會的財務賬戶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每年年初,協會秘書處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交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編制年度會費收支預算。
第十三條 會費的開支,有法定代表人負責。
第十四條 協會財務部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做好會費的收支管理。
第十五條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向大會提出的《財務工作報告》中,應列出“會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作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2018年1月12日四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