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發布時間:2016-10-09] 瀏覽次數: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規定,了解各地2015年度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工作進展,總結推廣各地好的經驗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研究提出改進措施,定于2015年11-12月開展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情況專項檢查?,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一)建筑節能。檢查貫徹落實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及制定有關配套政策情況。重點檢查國務院明確的“十二五”規劃目標及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包括新建建筑執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及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工作落實情況;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各類示范項目實施及驗收情況;2014年度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下發執法告知書的工程整改情況。 (二)綠色建筑。重點檢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明確的工作任務進展情況,包括各地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落實情況,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實施情況,綠色建筑與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質量情況,綠色建筑評價機構的工作機制及運行情況,綠色建筑標準、技術、材料及產業等相關能力建設情況。 二、檢查組織安排(一)檢查時間。檢查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各地組織自查,按照本次檢查的重點及要求,2015年11月中旬前完成自查。第二階段:我部組織抽查,2015年11月中下旬抽查嚴寒及寒冷地區,2015年12月抽查夏熱冬冷地區及夏熱冬暖地區。 (二)檢查地區。各省、自治區(西藏自治區除外)、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自查階段:每個省級行政區域的檢查范圍應覆蓋所有市縣;抽查階段:抽查部分?。ㄗ灾螀^)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1個地級市、1個縣;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抽查市本級、1個區(縣)。具體抽查省級行政區域名單另行通知。 (三)組織方式。自查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我部組織檢查組抽查,每個檢查組抽查2個?。▍^、市),受檢地級城市及縣(區)由檢查組確定。 三、有關要求(一)檢查材料要求。 1.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完成本地區自查基礎上,對照本次檢查內容撰寫《2015年度及“十二五”期間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情況總結報告》(格式見附件5),并準備相關資料供檢查組查閱。 2.各受檢?。▍^、市)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填寫《建筑節能基本情況統計表》(附件1)、《綠色建筑基本情況統計表》(附件2)、《建筑節能工作情況專項檢查表》(附件3)、《綠色建筑工作情況專項檢查表》(附件4),并加蓋公章后于檢查組離開前提交檢查組(同時附電子版)。非受檢?。▍^、市)的上述材料由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015年12月底前報我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相關統計表、檢查表可在我部網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載。 (二)檢查項目要求。 1.在自查階段,每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新建建筑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檢查項目不少于30個;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檢查項目不少于20個;北方地區每個地級及以上城市須各隨機抽查3個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 2.在抽查階段,地級及以上城市抽查新建建筑節能項目3個(居住建筑項目2個、公共建筑項目1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及建筑節能施工質量檢查統一在項目現場進行),綠色建筑項目3個;縣級城市(區)抽查新建建筑節能項目3個(居住建筑項目2個、公共建筑項目1個);每個省級行政區域抽查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示范項目5個。 3.請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所有列入檢查要求的項目清單。抽查階段受檢項目由檢查組通過在項目清單中抽取及現場隨機抽查兩種方式確定。 (三)其他要求。 1.本次檢查以現場檢查及資料查閱為主,不采取會議形式匯報相關工作情況。檢查完成后,由檢查組集中向受檢地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饋檢查情況。 2.各地要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要求安排檢查事宜,確保檢查活動全過程廉潔、節約、高效。 四、檢查結果處理(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組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蹤督導。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強制性規定的工程項目,我部將下發執法告知書,限期整改。 (二)新建建筑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綠色建筑推廣情況檢查結果,將作為國家節能考核、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的依據。 附件:1.建筑節能基本情況統計表 2.綠色建筑基本情況統計表 3.建筑節能工作情況專項檢查表 4.綠色建筑工作情況專項檢查表 5.2015年度及“十二五”期間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情況總結報告(編制大綱)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5年11月5日 |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資金支持、財稅優惠、創業基地建設、促進企業信息互聯互通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
《意見》指出,正在實施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極大地激發了市場活力和創業熱情,小微企業數量快速增長,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它們在發展中也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為此,《意見》提出了10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充分發揮現有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地方中小企業扶持資金將小型微型企業納入支持范圍。
二是認真落實已經出臺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研究出臺繼續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進口項目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關稅。
三是加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對小企業創業基地(微型企業孵化園、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建設的支持力度。鼓勵大中型企業帶動產業鏈上的小型微型企業,實現產業集聚和抱團發展。
四是對小型微型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五是鼓勵各級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積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積極引導創業投資基金、天使基金、種子基金投資小型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
六是進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政策。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擔保機構,引導其提高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合理確定擔保費用。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的財政支持力度,綜合運用業務補助、增量業務獎勵、資本投入、代償補償、創新獎勵等方式,引導擔保、金融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七是鼓勵大型銀行充分利用機構和網點優勢,加大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力度。引導中小型銀行重點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和區域經濟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型微型企業創新產品和服務,單列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計劃。大力推進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
八是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九是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企業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建立小型微型企業名錄,集中公開各類扶持政策及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過信息公開和共享,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政府部門和銀行、證券、保險等專業機構提供更有效的服務。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跟蹤調查與監測分析。
十是大力推進小型微型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為小型微型企業免費提供管理指導、技能培訓、市場開拓、標準咨詢、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
《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在落實好已有小微企業扶持政策的基礎上,加大對有關政策的解讀、宣傳力度,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確保各項政策盡快落實。